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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第11期评议:6个判例存在3个错漏判,未吹朱辰杰手球判罚正确

足协官网    2025-05-14 23:39:40

体育资讯05月14日讯 5月1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一期(20250513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6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和中乙联赛,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1轮,梅州客家VS上海申花,比赛第45分钟,梅州客家10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传球,球疑似接触上海申花5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视频中无法清晰证明球是否与上海申花5号手臂有接触。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即使球与上海申花5号手臂有接触,但由于其手臂已经张开,且无法预期球从距离很近的同队队员脚下反弹变向而来,也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评议组最终认定,支持和尊重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以及VAR不介入的决定。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1轮,梅州客家VS上海申花,比赛第60分钟,上海申花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踢出角球,之后4号队友头顶球时,上海申花27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与对方队员持续进行拉扯,影响了对方队员处理球的能力,按照竞赛规则,应视为在越位位置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上海申花队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必须对此越位犯规进行查看和介入。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越位犯规。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西海岸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45分钟,深圳新鹏城9号队员做倒钩动作时接触到青岛西海岸6号队员,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均以试图触球为目的,青岛西海岸6号争抢到头顶球,深圳新鹏城9号未观察和顾及到对方队员,并做出倒钩动作踢到对方队员,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不应视为严重犯规,无需出示红牌。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8轮,广西蓝航VS成都蓉城B队,比赛第20分钟,广西蓝航9号队员在跑动中与对方队员有接触,裁判员出示红牌将广西蓝航9号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上无法看清广西蓝航9号手臂与对方队员接触的具体动作和力度,但其手臂主动对对方队员颈部至头面部有击打,且力量不属于轻微可忽略的,此时球在空中运行过程中尚未处于双方可争抢和触球的范围内,按照竞赛规则,应视为暴力行为。裁判员向广西蓝航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8轮,温州俱乐部VS广东铭途,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对方17号队员争抢球,后者倒地,裁判员判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出击铲球,并且成功踢到了球,之后球从温州俱乐部17号腿部反弹后继续向前运行。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无附加犯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判广东铭途39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9轮,成都蓉城B队VS贵州筑城竞技,比赛第45+1分钟,贵州筑城竞技49号队员踢球后脚部接触成都蓉城B队59号队员,裁判员判贵州筑城竞技4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贵州筑城竞技49号在可观察和预判对方队员的情况下,仍然在踢出球后用鞋底蹬踹对方队员头颈部,使用了过分力量,危及对方队员安全,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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